【普法小课堂】拒绝高空抛物,守护 “头顶安全”

【普法小课堂】拒绝高空抛物,守护 “头顶安全”

2024-08-28 15:57 来源:嘉冠律师事务所

在城市的高楼大厦间,高空抛物犹如一颗不定时的 “炸弹”,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



无论是故意还是意外,无论物体大小,高空抛物造成损害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居民,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从窗户、阳台丢弃物品。在放置物品时,要确保其稳固,避免被风吹落或意外掉落。同时,要加强对家中老人和孩子的教育,让他们明白高空抛物的危害,提高安全意识。

物业管理部门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强对小区的巡逻和监管,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高空抛物行为。

让我们共同携手,拒绝高空抛物,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让城市的天空更加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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